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變造貨幣罪?

一、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變造貨幣罪?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變造貨幣罪?

判斷是否構成變造貨幣罪應當嚴格的按照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判斷。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貨幣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行爲。

所謂變造貨幣,是指行爲人在真幣的基礎上,以真幣爲基本的材料,透過對其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方法加工處理,致使原有的貨幣改變形態、數量、面值造成原貨幣開值的行爲。如將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塗改變爲100元面額的人民幣,或把一張50元面額的人民幣經過揭層加工後變爲兩張50元額的人民幣等等,就都是變造貨幣的行爲。

變造貨幣必須是數額較大的行爲才能構成犯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構成運輸假幣罪的數額標準,即變造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幣量100張以上”可視爲“數額較大”。未達到以上數額的變造貨幣行爲不宜以犯罪論處。需要注意的是,這裏的貨幣數額應讀是指變造後的貨幣額,而不是變造前真幣的數額,因爲對國家貨幣信理制度危害的顯然是變造的貨幣而非變造前的真幣。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任何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即行爲人必須明知是貨幣並進行變造以增大面值或增多幣量的,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爲人確實不知是貨幣而進行加工的,不管其加工變成的面值或幣量多大,均不構成犯罪。

例如在實踐中可能有的行爲人因各種原因間接獲得外幣而又不認識,行爲人出於好奇等心理對其進行剪貼、挖補、拼湊、揭層、塗改等,有的變造後還作爲紀念品送給他人,對此當然不能以犯罪論處。

二、變造貨幣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

犯變造貨幣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裏需要注意的是,變造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貨幣面額應當以人民幣計算,其他幣種以案發時國家外匯管理機關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貨品的管理制度國家是非常的重視的,如果變造貨幣,不僅僅破壞到的是我們國家的貨幣流通秩序,而且也會影響而引起一系列的經濟方面問題,所以必須對該行爲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