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尋釁滋事案件,罪名是什麼?

公共場合人員密集,難免存在一些磕磕碰碰,這時容易情緒激動而造成一些事故,會有人在一定的場合裏無事生非,爲社會造成一定損害,會被判爲尋畔滋事罪,那麼,什麼叫尋釁滋事案件罪呢?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有什麼區別呢?

什麼叫尋釁滋事案件,罪名是什麼?

一、什麼是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

二、如何才能正確認定尋釁滋事罪?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爲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爲,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爲論處。我們認爲,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

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

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

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

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動機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

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

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即是什麼叫尋釁滋事案件罪、怎樣準確界定它的性質、以及其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它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這種行爲的後果也是十分嚴重的,其最高處罰爲十年有期徒刑。所以告誡遇事大家不要衝動,避免釀成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