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中國對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三》中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爲:“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二、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結果犯還是行爲犯?

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是結果犯,即必須有成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結果。如果設立金融機構還在預備階段,或者由於某種原因使行爲人意圖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並未實際成立,則不構成本罪。至於擅自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是不是已開展業務,是否從事相應的金融業務,是否已經造成了危害,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法》規定中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從行爲、手段、實際造成的危害後果等因素確定。一般可包括:成立多家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採取惡劣手段,如以僞造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檔案或國務院檔案等方式,或者編造謊言,欺騙羣衆,或者國家機關擅自設立金融機構;不顧主管機關的批評擅自設立金融機構,造成惡劣影響,給他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等等。

綜上所述,在我國設立金融機構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個人或者單位不可以擅自設立,對有這樣行爲情節嚴重的,應當追訴刑事責任。被起訴後,嫌疑人將面臨判刑及判處罰金的法律後果,判刑的起點是拘役,最高刑期是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