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構成虛假破產罪怎麼判刑

一、企業構成虛假破產罪怎麼判刑?

企業構成虛假破產罪怎麼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條 之二 【虛假破產罪】公司、企業透過隱匿財產、承擔虛構的債務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實施虛假破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隱匿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承擔虛構的債務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價值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十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應清償的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得不到及時清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6、其他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二、虛假破產罪的一審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標準就是資不抵債,可是,企業爲了逃避債務故意轉移財產,將財產轉移出去的情況下才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話,這樣的操作行爲是違法的,因爲資不抵債的情形是僞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