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執行判決失職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一、中國對執行判決失職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執行判決失職罪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中國對執行判決失職罪的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的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受賄,有前三款行爲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二、執行判決失職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七條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負有執行判決職責的司法職員,若是在審理案件的時候失職,是極有可能會導致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或者是導致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受損等的不良後果的,而這些情形一旦是由於司法職員失職裁決才導致的,那麼該司法職員就涉嫌犯了執行判決失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