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的除了要佔有他人財物之外,還必須具備"拒不退還"的行爲才構成侵佔罪。拒不退還是指在一審判決做出前,佔有人仍不退還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已明文規定"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就是說本罪(侵佔罪)屬自訴案件。
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就不會對行爲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這一規定,如果行爲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訴前已經將佔有的財物退還給了被害人,則危害狀態消失,被害人的權利已得到保護和補償,再起訴已變得不必要。
立案標準是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