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指南是什麼?

一、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指南是什麼?

使用假幣罪既遂量刑指南是什麼?

一般持有、使用假幣罪既遂的量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僞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使用假幣罪與它罪的界限是什麼?

(1)對於僞造貨幣後而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應如何認定?這裏涉及僞造者與持有者,僞造者與使用者的相互關係問題,分而論之是一種可行的辦法,也是僞造行爲的自然延伸。在僞造後而持有假幣場合,持有就失去獨立的意義,併成爲僞造貨幣罪這個有機整體的組成部分。對於僞造行爲後而使用假幣的認定,則有不同的意見。在以往的審判實踐中,有的認爲已經構成數罪,即僞造貨幣罪和詐騙罪(當時沒有規定使用假幣罪),主張實行兩罪並罰;有的雖然也認爲構成數罪,但堅持按牽連犯處理。

(2) 持有假幣罪與運輸假幣罪的界限。持有與運輸是刑法上兩個獨立的行爲,但它們之間有交叉。運輸假幣以持有假幣爲條件,持有假幣有時則表現爲隨身攜帶假幣。其區別在於行爲人的故意內容不同。如果明知是假幣而加以運輸的,以運輸假幣罪論處;不以運輸的故意而攜帶假幣的,則應以持有假幣罪論處。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目的的不同。問題在於這裏所說的目的是否是作爲犯罪構成要件意義上的目的。如果是,顯然與立法規定相矛盾,因爲構成運輸假幣罪是以特定目的爲條件。運輸假幣是人的有意識的行爲,自然也包含一定的目的。但這不是作爲構成要件意義的目的,用此作爲區別的標準,是在犯罪構成之外尋找差異。

對於持有、使用假幣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我國貨幣體系和制度的行爲,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特別是對於持有、使用假幣的數額大小直接關係到本罪的量刑標準,應當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後認定。

在當代的社會,使用假幣這種行爲已經嚴重的侵犯到國家對於貨幣的管理秩序,所以必須要對這種行爲來進行懲罰,具體的懲罰應當是根據使用的具體金額大小程度來進行不同的判斷,數額較大的就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