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與犯罪未遂相同嗎?

一、不能犯與犯罪未遂相同嗎?

不能犯與犯罪未遂相同嗎?

不能犯又稱“不能犯未遂”。以行爲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爲標準而對犯罪未遂而劃分的犯罪未遂的類型之一。中國刑法理論把不能犯未遂區分爲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兩種。

又稱“不能犯未遂”。以行爲的實行能否構成犯罪既遂爲標準而對犯罪未遂而劃分的犯罪未遂的類型之一。因犯罪入對有關犯罪事實認識錯誤而使犯罪行爲不可能達到既遂的情況。

中國刑法理論把不能犯未遂區分爲工具不能犯未遂與對象不能犯未遂兩種。

工具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人由於認識錯誤而使用了按其客觀性質不能實現行爲人犯罪意圖、不能構成既遂的犯罪工具,以致犯罪未遂。

而對象不能犯未遂,則是指由於行爲人的錯誤認,使得犯罪行爲所指向的犯罪對象在行爲時在犯罪行爲的有效作用範圍內,或者具有某種屬性,而使得犯罪不能既遂,只能未遂。

二、犯罪特徵

1、行爲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爲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爲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

實行行爲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經開始實施刑法分則所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在這種情況下,着手是實行行爲的起點。應該從主客觀統一的意義上把握着手:主觀上,行爲人實行犯罪的意志已經透過客觀的實行行爲開始表現出來;客觀上,行爲人已經開始直接實施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着手的主觀和客觀的統一,反映了着手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程度,爲認定着手實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標準。

着手實行犯罪的共同特徵:

①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已經同直接客體發生了接觸,或者說已經逼近了直接客體。如拿刀對準被害人。

②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結果的行爲。如舉槍瞄準被害人。

③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爲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客體的行爲。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

結果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一定的物質性的犯罪結果作爲其犯罪構成的客體要件的結果犯,應當以法定的犯罪結果是否發生,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故意殺人罪。

行爲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的行爲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爲犯,以法定的犯罪行爲是否完成,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強姦罪。

危險犯,刑法分則明確規定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爲其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要件的危險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種危險狀態,作爲犯罪是否得逞的標誌。如破壞交通工具罪。

犯罪未得逞和犯罪未遂不太一樣,犯罪未得逞是成立犯罪未遂的條件,那麼在在刑法中規定了犯罪未遂是因爲犯罪分子非主觀的條件下造成沒有實施完成犯罪行爲,因爲犯罪未遂是由於客觀原因造成的所以也是屬於違法的行爲,在進行處罰時也是會酌情以及從輕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