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是不是就不能放了

批捕是不是就不能放了

檢察院批捕後,是不能放人的,由公安機關履行逮捕程序。

如果已經逮捕,說明檢察院已經認定涉嫌犯罪,是很難再放出來的。此時檢察院需要經過審查起訴,若審查起訴透過,則會向法院起訴、經過法院審判後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判罰。

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如有重大疾病,可以申請取保候審,這樣人可以先出來,同時由辦案單位將結果報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

第一百條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爲,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故意實施新的犯罪的;(二)企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的;(三)實施毀滅、僞造證據,串供或者干擾證人作證,足以影響偵查、審查起訴工作正常進行的;(四)對被害人、證人、舉報人、控告人及其他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爲,人民檢察院可對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一)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兩次未經批准,擅自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二)經傳訊不到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經兩次傳訊不到案的;(三)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未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公安機關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四)違反規定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會見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嚴重妨礙訴訟程序正常進行的。需要對上述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已交納保證金的,同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沒收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