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

現在有些人急功近利,爲了達到某些利益,從而生產不合格的或者真假混合一起銷售,這種行爲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發展的有序進行,是否屬於生產銷售僞劣產品未遂罪,這個近年來受到了社會各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廣泛關注和熱烈討論,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下面本站小編將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從社會危害性角度看

1、否定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存在犯罪未遂狀態的觀點認爲,如果一個生產者只是生產了僞劣產品,一個銷售者只是購入僞劣產品,還沒有將僞劣產品推向市場 ,就既沒有破壞市場競爭秩序,也沒有侵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只是給自己帶來各種損失,刑法沒理由將之作爲犯罪處理。

2、僞劣產品尚未銷售,似乎並沒有對上述客體造成侵害,實則不然。社會危害性是指行爲對社會關係實際造成的損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損害。不僅已經完成的犯罪具有社會危害性,即使處於未完成形態的犯罪也同樣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從罪名結構角度看

1、“兩高”關於刑法典罪名的解釋都將本罪歸納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本罪是選擇性罪名。在邏輯上存在以下幾種情況:生產僞劣產品罪、銷售劣產品罪,行爲人既生產又銷售的,構成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

三、從證據的調查與運用角度看

1、主張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不存在未遂的觀點認爲,在僅有生產行爲而無銷售行爲,或者銷售者僅有購進行爲而未銷售時,如果對這種行爲以未遂犯論處,會存在證據不足的問題。

2、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生產僞劣產品的行爲人在被查處時,一般都會辯解說,生產的僞劣產品根本不會用於銷售而是將其銷燬,銷售者也會辯稱對僞劣產品將留做自用或做其他適當處理而不是銷售,給調查取證造成很大困難,但是,證據不足或難以查證顯然不應成爲我們否認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存在未遂的理由。

四、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

《解釋》第二條規定:刑法第140條、第149條規定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僞劣產品後所得或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僞劣產品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140條規定的銷售金額3倍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定罪處理。

五、總結

1、從上述司法解釋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該解釋認爲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存在未遂狀態。

2、司法實踐中,不少案件也是按照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處理的。

3、可見,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存在未遂形態不僅具有深刻的理論依據,也具有廣泛的實踐基礎。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綜上所述,可以看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未遂是存在的,但是一般的司法機關都是把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着當做犯罪處理的,因此如果遇到這種案件可以諮詢相關方面的專業律師進行諮詢,不過小編在此溫馨提示,生產銷售僞劣產品對社會影響很大,既不利人也不利己,切不可爲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