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既遂法院如何判?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既遂的判決,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犯罪行爲認定是什麼?

本罪行爲方面表現爲,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所謂“公衆”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衆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爲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並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但由於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規模越來越大,其成員構成規模也越來越大,法人內部的特定對象也滿足不特定性要件。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衆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對於後者,依《金融違法行爲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爲:

1、將存款用於賬外經營活動;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範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爲客戶多頭開立帳戶;

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爲。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一般是犯罪分子以欺騙或者隱瞞的手段,透過獲得其它公民的信任來募集存款,並造成了他人的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爲,相關情況的處理,可以根據涉案金額的大小來進行判決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