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管轄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非法採礦罪管轄規定是什麼?

非法採礦罪管轄規定內容是什麼?

非法採礦罪管轄規定是應當由行爲發生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對於行政責任,由國土資源局予以處罰,如果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對於違法開採礦產資源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等有明確規定。對違法開採行爲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發現違法開採行爲,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制止,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查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對無證採礦的,《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越界採礦的,《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依照《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規定處以罰款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對破壞性採礦的,《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採礦許可證。《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二、如何追究違法開採礦產資源行爲的刑事責任

違法開採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四十條、第四十四條分別規定了無證開採拒不停止開採、越界開採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和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三種行爲,都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明確規定,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在我們國家,礦產資源是非常寶貴的,所以我們國家對礦產資源的保護力度也是非常大的,如果有人違反法律的規定,非法採礦,那麼將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爲,沒有構成犯罪的,也將由國土資源部門來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