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在挪用公款罪中,有一種具體的犯罪行爲爲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具體包括了很多詳細的情形,那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情形有哪些?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爲。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哪些行爲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所謂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具體來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爲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

這裏所說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對這種情況的定罪,沒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數額要達到較大,也沒有規定挪用達到多長時間。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爲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未達到以上標準的,一般可不認爲構成犯罪。

(二)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爲。

這是指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作爲挪用人或者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資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生產、經營、買房出租,作爲個人參與企業經營活動的入股資金,存人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取利等,如果行爲人挪用公款後,爲私利以個人名義將挪用的公款借給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使用的,不管這些單位是合將其挪用的公款用於營利活動,都應視爲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而不能認爲屬於挪歸公用。

這裏的數額較大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以挪用公款l5萬至20萬元爲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對於這種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的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法律既沒有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多長時間,也不要求行爲人營利的目的要真正達到。但如果行爲人在案發前已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分別情節,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三)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爲。

這種情況既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數額。也要求挪用公款要達到一定時間。這裏的數額較大也是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爲起點,以15萬元至20萬元爲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如果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益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雖在案發前已全部歸還本息的,從輕處罰。

以上三種情況就是相關法律中規定的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具體情形,各位可以適當的瞭解一下,只要行爲人滿足了上述情形之一的,那麼就會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