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一、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如何追究?

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既遂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本罪的認定

行爲: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行爲是違反國家有關野生動物保護法規,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爲具有以下兩種情形:(1)獵捕。這裏的獵捕,是指採取特定方法抓捕。(2)殺害。這裏的殺害,是指殘害致死。

客體: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裏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是指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對於犯罪分子收購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的行爲,顯然是嚴重侵害了國家對於野生保護動物的管理規定,相關事項的處理上還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量刑標準和情節來進行適用,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是需要從嚴來進行判決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