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怎麼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材料中含有超過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
2、進入人體的醫療器械的有效性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導致治療、替代、調節、補償功能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3、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安全指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要求,可能對人體構成傷害或者潛在危害的;
4、用於診斷、監護、治療的有源醫療器械的主要性能指標不合格,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5、未經批准,擅自增加功能或者適用範圍,可能造成貽誤診治或者人體嚴重損傷的;
6、其他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情形。
廠家生產的醫療器材,如果不符合國家法定標準,可能會給患者造成難以挽回的後果,如果確定是醫療器材有問題的話,生產醫療器材的生產廠家的負責人,是要被定罪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