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量刑是啥

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量刑是啥

現如今雖然是一個網絡時代比較,發展快速的一個時代。但是好多的資訊在公佈之前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規範和審批以後,纔對資訊進行公佈的。這種情況下,有些人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對未公開的資訊做交易,有可能會觸犯我國刑法的。下面小編就爲大家介紹,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量刑是啥的問題。

一、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量刑是啥?

個人犯罪

1、自然人犯本條規定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個人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罪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相關法律法規

刑法第180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資訊的範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第六十八條下列人員爲知悉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

(一)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進階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

(三)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進階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十九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爲內幕資訊。

三、立案標準

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或者泄露內幕資訊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證券,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的;

2、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或者泄露內幕消息使他人買入或者賣出期貨合約,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30萬元以上的;

3、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

4、多次進行內幕交易、泄露內幕資訊的;

5、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6、有其他嚴重情節或造成惡劣影響的。

在上述資料中,小編詳細爲大家介紹了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罪與內幕交易罪量刑是啥的問題。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對未公開的資訊,任何人是不得進行交易的,未公開資訊進行交易,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且對國家的形象是有所損害的,犯罪情節較重的話,會處五年已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