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倒賣車船票罪如何判刑

一、合夥倒賣車船票罪如何判刑

合夥倒賣車船票罪如何判刑

依據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二、合夥倒賣車船票罪的立案標準

倒賣車票、船票或者倒賣車票坐席、臥鋪簽字號以及訂購車票、船票憑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票面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累計二千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爲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爲。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爲了賣出而購買車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透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所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所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爲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爲,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臥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爲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且以贏利爲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成立要件是倒賣的車票、傳票面額總計超過五千元,或者當事人、單位在倒賣過程中獲利超過兩千元。而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本罪入罪條件的兜底條款,若行爲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但又沒有滿足金額要求,可以據此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