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甲卡西酮如何量刑

一、販賣甲卡西酮如何量刑

販賣甲卡西酮如何量刑

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八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可以增加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二、販賣甲卡西酮量刑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具體怎麼量刑,要根據毒品的數量等具體情節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緩刑只能適用於用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的犯罪人,被判處三年以下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因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適用緩刑,因爲其本身未被剝奪人身自由,被判處數罪的,只要總和刑期在三年以下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以適用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