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動物檢疫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一、妨害動物檢疫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妨害動物檢疫罪既遂如何判刑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我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五條規定,違法將下列動植物帶入我國境內的,可能構成妨礙動植物防疫,檢疫罪:

1.來自別的國家的動植物身上的病原體,其他國家的害蟲和其他有害動物;

2.出現嚴重疫情國家或地區的動植物和相關的動植物產品;

3.來自別國的動物屍體;

4.來自別國的未經檢疫的土壤,以上所述均禁止進入我國境內。如若以上物品被我國相關的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需要立即將物品銷燬或者退回。

二、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的行爲包括的情形有哪些?

(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員逃避查驗或者衛生處理的。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檢疫以及必要的衛生處理完畢之後,擅自上下人員,裝卸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的。

(3)入境、出境的集裝箱、貨物、廢舊物等物品的承運人、代理人或者貨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體組織、生物製品、血液及其製品等特殊物品的攜帶人、託運人或者郵遞人未向衛生檢疫機關申報檢疫,逃避檢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員工個人攜帶或託運的可能傳播傳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經查驗而擅自攜帶、託運入境、出境的;郵電部門在衛生檢疫機關對應當實施衛生檢疫的郵包進行衛生檢查和必要的衛生處理前,擅自運遞郵包的;入境、出境的屍體、骸骨託運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請衛生檢疫或者逃避、拒絕衛生檢疫機關所實施的必要的衛生處理的,或者擅自移運因患檢疫傳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屍體,未將其就近火化的。

(4)未經衛生檢疫機關實施衛生處理,擅自排放壓艙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

(5)未經檢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員,擅自離開查驗場所的。

(6)染疫人在隔離期間、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診驗或者留驗期間,擅自離開隔離場所或者診驗、留驗場所的。

(7)拒絕接受檢疫或者抵.制衛生監督,拒不接受衛生處理的。

(8)其他違反應受國境衛生檢疫義務,可能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妨害動物檢疫這就是違反了有關動植物防疫和檢疫的國家規定,只要一旦有此行爲就必定會構成犯罪,對於此罪的處罰就會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進行判刑,單位犯罪的就會按雙罰制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所以,不同的情況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