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一、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成立條件是什麼?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成立條件是是根據《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八條: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造成重大任務不能完成或者遲緩完成的;

(二)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一人、輕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五人以上的;

(三)造成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或者其他財產損毀,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合計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區分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所侵害的是軍隊中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是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表現範圍比較廣泛,並未侷限在違反哪一方面的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範圍相對較窄,限定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隊中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

另外,爲了體現軍法從嚴的原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法定刑要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要重。在具體案件中,這兩種犯罪可能發生犯罪競合現象,即軍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職責的行爲,如軍械修理所的所長在維修火炮過程中,指使維修人員不按操作程序進行檢修,以致發生嚴重事故的。對這種情況,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對於軍隊訓練或者作戰任務的開展過程中,上級指使部屬違反職責,並達到了上述立案標準的, 可以按照本罪的刑法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一般可以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可以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