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以後會怎樣分配監獄
在司法實踐中,除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內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外,其他罪犯由人民法院送往監獄進行集訓,然後由各省監獄管理局根據所轄監獄的押犯情況進行分配。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二、會見程序:
1、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能證明本人身份和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件、證明到監獄會見管理中心辦證視窗辦理會見登記,取得會見通知書→候見大廳等候廣播通知→持會見通知書、身份證材料在會見入口處接受安檢,將隨身物品存入物品保管櫃→進入會見廳會見。
2、需存顧送款的,請到監獄會見管理中心辦理;
3、需顧送物品的,持顧送物品審批單到監獄會見管理中心辦理,可顧眼鏡(塑料或纖維鏡片的近視、老花眼鏡),經監獄批准的藥品。
三、擴展資料: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會見:
(一)正在接受隔離審查的;
(二)禁閉期間的。
(三)嚴管集訓期間的。
(四)受警告、記過處分三個月內、禁閉處分六個月以內的。
(五)在會見時夾帶、藏匿違禁品,被查證後六個月以內的。第四章會見程序第二十三條 監獄應根據實際情況,實行罪犯會見日製度。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爲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綜上所述,一般在確定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之後會進行相應的處罰,而在我國的司法實踐當中,分配監獄是有相應的規定的,一般對於刑期在三個月以內的是由看守所來執行,其他情況的罪犯則會送到監獄進行集訓,根據所轄監獄來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