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責任人包括哪些人?

一、單位犯罪責任人包括哪些人?

單位犯罪責任人包括哪些人?

單位犯罪責任人較多,但並不是單位所有的人都要承擔刑事責任。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1.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

2.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爲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爲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3.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有的案件,可不分主、同一法定刑檔次法處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爲的主從關係不明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

二、單位犯罪的特徵

1、單位犯罪的主體的法定性。所謂的單位犯罪主體法定性具有以下兩層含義:一是單位犯罪主體範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任何單位或者組織都可以作爲單位犯罪主體構成單位犯罪的。二是某一具體單位犯罪罪名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有的單位犯罪的主體法律規定必須是特定的,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其他單位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2、單位犯罪的意志的整體性。單位意志不是單位內部某個成員的意志,也不是各個成員意志的簡單相加,而是單位領導集體或者代表單位整體利益的成員在領導、指揮、決策、執行過程中形成的具有單位整體性的意志,即單位的整體意志。

3、單位犯罪利益的整體性。單位的利益即包括非法利益也包括合法利益。

關於單位犯罪謀取的利益是否包括合法利益這一問題上存在不同的爭議。有的認爲,“單位犯罪是爲本單位謀取利益或者以單位名義爲本單位全體成員或多數成員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爲。爲單位謀取合法利益的行爲,不可能成立任何犯罪”。單位的故意犯罪是在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意志因素支配下實施的危害行爲,這時單位犯罪所謀取的利益自然具有非法性。然而,單位的過失犯罪行爲就不能一概而論。在單位的過失犯罪中,有的引發犯罪的因素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如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中施工單位爲了偷工減料,造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是屬於謀取非法利益形成的單位過失犯罪;有的單位過失犯罪引發的犯罪因素並不是基於謀取非法利益,而是從事常規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履行常規的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的單位過失犯罪就不能理解爲單位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

4、單位犯罪罪名的法定性。單位只能作爲刑法明確規定範圍內罪名的犯罪主體,但不能作爲只能由自然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如不能作爲故意殺人罪、重婚罪、搶劫罪、貪污罪等罪名的犯罪主體。

對於單位犯罪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是比較常見的,相關違法事實的認定,一方面是需要根據單位換負責人員是否存在不履行相關義務而導致的違法行爲,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據造成的涉案犯罪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