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怎樣判斷?

一、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怎樣判斷?

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怎樣判斷?

1、是否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根據刑法規定,本罪只處罰組織者,對於一般參與賣淫者則不以犯罪論處,而通常按照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如果數個賣淫者爲了賺取更多錢財,結夥賣淫,相互傳遞資訊、互相提供方便,互爲掩護,共同從事賣淫活動的,由於她們都是賣淫者,沒有主從之分,也沒有較爲固定的組織策劃者,因此對其一般不應以犯罪論處,而應處以治安管理處罰。但是,如果行爲人既自己參與賣淫,又組織他人賣淫的,則構成組織賣淫罪。

2、是否實施了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如果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或者沒有實施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構成犯罪。如有些飯店、酒店等服務人員賣淫,其負責人雖有放鬆管理的行爲,但只要不具有組織他人賣淫的故意,也沒有組織他人賣淫的行爲,不能認爲其構成犯罪。

二、組織賣淫罪的構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風化和治安管理秩序。賣淫是一種腐朽、醜惡的社會現象。而組織他人賣淫,是賣淫嫖娼活動產生、存在並不斷蔓延的重要原因。這種行爲毒化了社會風化,危害了社會治安。本罪的對象是自然人,一般情況下是女性,但男性也可以成爲本罪的對象。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組織多人進行賣淫的行爲。所謂“組織”,是指以招募、僱傭、強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有計劃、有組織地使他人從事出賣色相的活動。通常表現爲兩種形式。其一,設定賣淫場所或變相的賣淫場所從事賣淫活動。如以開辦旅館、娛樂城爲名,而實際上以此作爲賣淫的場所。其二,雖沒有固定的賣淫場所,但透過控制的賣淫人員,有組織的進行賣淫活動。如某些飯店、旅館的負責人組織服務員到店外從事賣淫活動。所謂“多人”,是指三人或三人以上,一般是女人,也包括男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爲本罪的主體。單位不能成爲本罪的主體。如果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等單位的人員或者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他人賣淫的,也應按自然人犯罪處理,即追究組織者的刑事責任。組織賣淫罪的主體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一般出於牟利的目的。但因爲刑法沒有將牟利的目的規定爲主觀要件,故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只要行爲人主觀上對組織他人賣淫行爲是故意的,即構成本罪。

組織賣淫侵害的是社會的法益,涉及到多數人的權益破壞,所以屬於嚴重犯罪,如果行爲人情節一般,沒有很嚴重,處五到十年的徒刑和罰金處罰,情節嚴重,可能因此判死刑,所以要禁止實施這樣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