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

什麼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

在司法鑑中,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是要處有期徒刑及處罰款金的,有的人認爲應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但是這類犯罪是根據犯罪者的行爲來定奪的,這種嚴重的行爲會危機社會的,一旦發現這種掩飾隱瞞犯罪情節,法律都會嚴懲,決不姑息,具體的你可以看下文。

一、什麼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於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針對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這一犯罪行爲,將刑法第312條規定的關於“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爭議的幾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爲的法律問題。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的情形是如何界定的?

根據1997年刑法,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六)對本罪增加了一個法定刑幅度,即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旨在嚴厲打擊此類犯罪。

但由於司法實踐中對何謂“情節嚴重”沒有明確的標準可循,一方面使得法院輕易不敢認定情節嚴重,不利於打擊嚴重犯罪,另一方面也造成量刑標準不統一,同樣數額、情節的案件在不同地區判決結果差異很大。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最新公佈的《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數額、種類、次數、上游犯罪的性質及對司法機關追查上游犯罪的妨害程度等因素認定“情節嚴重”,規定了一般標準、特殊標準,並設定了兜底條款。

關於一般標準。《解釋》從犯罪數額上予以確定,設定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情節嚴重”的數額標準不宜設定過高,否則實踐中很難用到,但也不宜設定過低,否則可能造成量刑大幅上升,十萬元的數額標準參照了盜竊、詐騙、搶奪刑事案件的有關司法解釋的數額規定,體現了本罪的社會危害性一般要小於上游犯罪的特點。

關於特殊標準。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十次以上的,行爲次數多,社會危害性大,應嚴厲打擊;二是實施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爲三次以上的,價值總額達到前項十萬元標準的百分之五十(五萬元)的;三是針對公用設備、設施及其他特殊財物,對情節嚴重的標準有所降低,不要求次數的限制,只要數額達到一般標準十萬元的一半即五萬元以上,就可認定爲“情節嚴重”。

另外,考慮到有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行爲,雖然所涉及的犯罪數額不大,甚至很小,但上游犯罪的危害特別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甚至給國家和社會帶來巨大的損失,《解釋》規定,“掩飾、隱瞞行爲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並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後果的”和“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爲,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的情況下,即使其犯罪數額不到十萬元甚至不到五萬元,仍然應當依法認定爲情節嚴重。

根據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隱瞞犯罪是對社會影響比較惡劣的行爲,對於這種嚴重妨礙司法機關的予以追究責任,上文也有明確的分析了對掩飾隱瞞情節嚴重的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和處罰,對此還有問題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專業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