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損壞財物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故意損壞財物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故意損壞財物罪入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1、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財物損失數額達到5000元以上的;

2、故意對他人財物進行毀壞,數額達爲到5000,但毀壞次數在3次以上的;

3、當事人糾集3人以上對他人財產進行故意毀壞的;

4、法律規定其他毀壞財物情節嚴重的情形。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一審刑事案件偵查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爲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一般也沒有誰會去無緣無故的損壞他人的財物,所以這種故意損壞財物的行爲多半都是爲了發泄自己心中的憤恨和不滿,可問題是,當事人當時也只是圖一時之快,有的時候就算後悔了,並且也積極恢復原狀了,對方只要堅持追究法律責任,就一定會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