僞造企業債券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一、僞造企業債券罪判刑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僞造企業債券罪判刑規定是怎樣的?

僞造企業債券罪判刑最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僞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僞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二、僞造企業債券罪的認定

1、區分本罪的既遂與未遂

本罪主觀方面雖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既遂的標準不是以目的是否實現爲標準的。行爲人只要出於故意實施了僞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一達到數額較大,即構成本罪既遂,其目的是否實現則沒有影響。行爲人出於故意實施僞造、變造行爲,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只要能查明其足以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則就可構成本罪未遂。

2、本罪與僞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界限

兩者在主觀方面、客觀行爲方式、主體、客體都相一致,所不同的則是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雖然亦爲有價證券,但其屬於公司、企業依法發行的一種有價證券;而後罪的對象則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其危害性比本罪更大。

3、本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僞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行爲。如果沒有此種僞造、變造行爲,而是直接將假的或失效的甚或其他票證用之去騙取財物,則應以詐騙罪定性,而不是構成本罪。如果僞造、變造股票或公司、企業債券後又用之騙取錢財的,則屬牽連行爲,根據牽連犯擇一重罪處罰的原則應選擇一重罪定罪科刑。

對真實有效的債券使用塗改、挖補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的行爲,就屬於變造債券的行爲。對於投資者來說,爲了使得自己的經濟權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在實施債券的購買行爲之前,可以先採取相關辦法判斷即將被購買的債券是否是被僞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