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一、構成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組織邪教組織致人重傷罪法院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爲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衆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衆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爲的。

實施上述行爲,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組織邪教組織的行爲,是屬於嚴重的違法行爲,特別是有關邪教組織在開展相關活動時,還可能造成嚴重的社會安全穩定,相關情況的處理,可以根據實際在組織行爲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理的,相關情況應當根據實際情節來進行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