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刑標準

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刑標準

最近一段時間,總會出現公民個人資訊被泄露的情況,大家要知道的是,如果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達到一定的標準,就會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那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刑標準是什麼呢?相信大家對這個問題都比較感興趣,接下來小編將爲大家介紹一下關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相關規定。

一、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法律規定

對於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處罰,《刑法》原條文規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凡是構成此罪的最高刑期爲三年。

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追刑標準

何爲“情節嚴重”?有關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這一入罪要件尚不明晰,缺乏定罪標準。 爲此,《解釋》第五條第一款設十項對“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大致涉及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資訊類型和數量。基於不同類型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程度,《解釋》分別設定了“五十條以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的入罪標準,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往往是爲了牟利,基於此,《解釋》將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規定爲“情節嚴重”。

三是資訊用途。《解釋》將“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資訊,被他人用於犯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利用公民個人資訊實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規定爲“情節嚴重”。 

四是主體身份。《解釋》明確,“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認定“情節嚴重”的數量、數額標準減半計算。 五是前科情況。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爲人屢教不改、主觀惡性大,《解釋》將其也規定爲“情節嚴重”。 與此同時,《刑法修正案(九)》還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作出了進一步完善。比如,加重法定刑,增加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此基礎上,《解釋》也對這一“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數量數額標準。根據資訊類型不同,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即屬“情節特別嚴重”。

二是嚴重後果。《解釋》將“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常或者被綁架等嚴重後果”“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規定爲“情節特別嚴重”。 數據顯示,《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來,各級公檢法機關依據修改後的刑法規定,嚴肅懲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案件數量顯著增長。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全國法院新收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495件,審結464件,生效判決人數697人。

主要的判斷依據就是數量數額的大小,以及後果的嚴重程度,基本上判斷是否構成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就是依靠這兩個標準進行的。公民的個人資訊屬於個人隱私,是受到法律保護的,如果自己的個人資訊受到侵害,建議向律師諮詢,得到妥善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