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認定要注意哪些事項

非法拘禁罪認定要注意哪些事項

對刑事犯罪進行認定,這是刑事偵查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步,關係着對犯罪嫌疑人是什麼罪名定罪的問題。同時,在具體進行認定的時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項。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非法拘禁罪的認定要注意哪些事項。

1、司法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拘留、收容或者逮捕了人犯,後經查明無罪,立即予以釋放的,這種情況屬於錯拘錯捕,不是非法拘禁。但是,如果已經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決定解除強制措施,有關執法人員仍拒不釋放或者拖延釋放的,則應視爲非法拘禁的行爲。

2、從司法實踐看,非法拘禁他人時間較長的;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毆打、侮辱等情節的;多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拘禁多人,造成很壞影響的;非法拘禁致使他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的;非法拘禁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應以非法拘禁罪論處。如果非法拘禁行爲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應嚴格執行。

3、如果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故意將他人殺害的,或者對被害人進行毆打、侮辱的行爲已達到犯罪程度的,則應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實行數罪併罰。如果非法拘禁的行爲同其他犯罪行爲之間存在着牽連關係,如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被害人凍餓而死,就同時觸犯了非法拘禁和故意殺人兩個罪名,應當按照處理牽連犯的原則,擇一重罪處罰,不必實行並罰。

4、以索債爲目的,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主要指社會上出現的因債權債務糾紛引起的“人質型”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爲,應視爲非法拘禁,不能以綁架勒索罪論處。

5、非法拘禁罪與非罪的界限:

(1)一般非法拘禁行爲與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爲,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爲私爲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爲的性質。

(2)劃清違法拘捕與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違法拘留、逮捕是違反拘留、逮捕法規的行爲,一般是司法人員在依照法定職權和條件的情況決定、批准、執行拘捕時,違反法律規定約有關程序、手續和時限,並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動機和目的。

6、非法拘禁罪與刑訊逼供罪的界限:

(1)主體要件不同。

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只能是國家司法工作人員。

(2)犯罪對象不同。

前者是一般公民,後者只能是被控有違法犯罪行爲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爲表現和目的不同。

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後者是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兩罪一起發生,互有關聯的,一般應按牽連犯罪從一重罪處理。非國家工作人員有類似“刑訊逼供”等關押行爲的,不定刑訊逼供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論處。

7、非法拘禁罪與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想象競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與非法拘禁罪的競合問題,在表現上也大致相同於妨害公務罪的情況,所不同的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國刑法上規定爲“告訴的才處理”,而非法拘禁罪卻無此規定,這樣,當兩個罪名在特定情況下發生競合關係時,應分不同情況予以分析:

(1)如果以非法拘禁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機關告發的,不宜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如果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應以想象競合犯的原則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3)以非法拘禁方法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人重傷的,應視當事人是否告訴而分別處理:

其一,當事人向司法機關告訴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非法拘禁罪的基本構成的法定刑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不能以非法拘禁“致人重傷”的法定刑處理。

其二,如果當事人未告訴的,就不應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關於非法拘禁罪認定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本站小編爲大家整理出了上述七點,這些都是十分重要的內容,如果在認定的時候不多加小心的話那麼就有可能講此罪認爲彼罪,甚至還有可能冤枉好人。本站爲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