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條件是什麼?

一、共同犯罪的常見情形包括了哪些方面

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條件是什麼?

1、實行行爲

實行行爲,是指直接實行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爲。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個實行犯,那麼該實行犯的實行行爲無異於單獨犯罪。而在具有兩個以上的實行犯的場合,並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個人的行爲都獨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其行爲結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構成要件即可。

2、組織行爲

組織行爲,是指組織犯所實施的指揮、策劃、領導犯罪的行爲。這些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而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的。當然,刑法分則中有的條文把某些組織行爲直接規定爲犯罪。在這一犯罪中,包含組織恐怖活動的行爲。這一組織行爲就屬於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搶劫集團,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後起組織作用,本人不直接實施搶劫行爲,其組織行爲就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對這種實施組織行爲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時候,必須把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與刑法分則關於具體犯罪的規定有機地結合起來加以認定。

3、教唆行爲

教唆行爲,是指能夠引起他人實行犯罪的意圖的行爲。教唆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因此,只有把教唆行爲和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教唆犯的定罪問題。

教唆行爲的形式是各式各樣的,例如勸說、請求、挑撥、利誘、威脅等。教唆既可以用口頭表達,也可以用書面表達,還可以用打手勢、使眼神等人體動作表達。

4、幫助行爲

幫助行爲,是指爲其他共同犯罪人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行爲。幫助行爲不是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爲,因此,只有把幫助行爲和實行行爲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解決幫助犯的定罪問題。在共同犯罪中,幫助行爲可能表現爲各種不同的形式。

從幫助行爲的性質來分,可以分爲狹義幫助和隱匿幫助。前者指透過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標或清除犯罪障礙等方法幫助他人實施犯罪。後者指事前通謀,事後隱匿罪犯、罪證或湮滅罪跡等幫助行爲。

從幫助行爲的形式來分,可以分爲物質性幫助和精神性的幫助。前者指物質上體力上的幫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窺測被害人行蹤、排除犯罪障礙等,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爲有形幫助。後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援,例如幫助實行犯出主意、想辦法、撐腰打氣、堅定其決心等,在刑法理論上又稱爲無形幫助。

從幫助的時間來分,可以分爲事前幫助、事中幫助和事後幫助。事前幫助主要指事前爲實行犯實行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爲。例如,倉庫看守與盜竊犯合謀,首先開啟倉庫的大門,爲盜竊創造有利條件,就是事前幫助行爲。事後幫助主要是指事後的隱匿行爲,但它以事前通謀爲前提,否則不構成共同犯罪。事中幫助是指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進行幫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騙到家中,欲行強姦,其妻丙發現後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當場幫助按住少女乙的身體,使某甲強姦得以順利進行。丙應視爲幫助犯,是事中幫助。

二、複雜共同犯罪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如前所述,複雜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着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分工的共同犯罪。在這種共同犯罪形式中,實行犯的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對教唆犯、幫助犯有何影響?教唆犯、幫助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如果存在,它對實行犯有何影響?需要分別加以研究。

三、共同犯罪的數額如何認定

在共同經濟犯罪中,有的是以分贓金額定罪處罰的;而有的地方則對各共犯按參與犯罪的金額定罪處罰。應當怎樣確認犯罪金額,從而正確地對共同經濟犯罪人定罪處罰呢?所謂犯罪金額就是經濟犯罪侵害公私財產的數額,或爲侵害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行賄)而使用的錢物的價值。由於犯罪金額突出地反映了經濟犯罪對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的侵害程度,自然地成爲對經濟犯罪人定罪處罰的依據。

犯罪金額是以犯罪人犯罪故意所指向的、併爲其犯罪行爲侵害的總額爲標準。比如,共同詐騙案的任何一個犯罪人犯意所指向的均是被害人的一定數額的錢財,且共同造成了被害人被騙的犯罪結果。其立案標準應以被騙總額計算,而不能以分贓所得計算。之所以這麼說,有以下三點理由:

1、共同犯罪是一種犯罪的特殊形態,在定罪的時候需要把它作爲一個整體,各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爲均指向體現犯罪結果的犯罪金額。經濟犯罪均是故意犯罪,經濟犯罪共犯的故意所指向的應是其參與的整個犯罪的犯罪金額。

2、《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第(四)款對主犯處罰的規定,只是對主犯犯罪金額的確定,不能推匯出對從犯、脅從犯犯罪金額的確認。對從犯、脅從犯來說,其犯罪行爲侵害的客體及危害結果與主犯一致,犯罪金額也與主犯是一致的。

3、以分贓金額作爲犯罪金額,在具體操作上至少存在以下矛盾:一是犯罪後沒有分贓或沒來得及分贓,怎樣確定犯罪金額;二是個別犯罪人沒有參與分贓,怎樣確定其犯罪金額;三是查證不了分贓金額的共同犯罪,怎樣確定其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金額。以分贓金額作爲犯罪金額對犯罪人進行處罰,其實質不是懲罰犯罪而是懲罰分贓,這是十分可笑的。因此,最高司法機關對貪污、詐騙等經濟犯罪共犯的犯罪金額認定作出明確解釋,以實現司法的統一和公正。

由此可見共同犯罪的最主要最基本的條件就是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並且犯罪者都處於可以承擔相應犯罪責任和相應處罰的年齡之上纔可以構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案件涉案金額應該是看整體而不是個人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