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其主觀目的是要將他人非法送出或引進國(邊)境。主觀上不一定必須具備以營利爲目的。實踐中,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爲目的。但也不能排除不以營利爲目的而實施的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如以走私、拐賣人口、詐騙等犯罪活動爲目的,而實施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據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人數衆多的;
(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
(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