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該如何區分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該如何區分

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都是最普遍的刑事犯罪之一,並且兩者有很多相似之處,因此,往往容易被人們所混淆。那麼,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究竟應該如何去區分呢?此外,依據法律的規定,法院對綁架罪又是如何判刑的呢?針對這兩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該如何區分

1、犯罪侵害的對象不同。

敲詐勒索罪實施威脅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同一個。而綁架罪實施威脅綁架的對象和取得財物的對象是分別不同的人。

2、客觀要件表現不同。

敲詐勒索罪威脅的內容如系暴力,行人聲稱是將來實施,而綁架暴力內容的威脅,則是當時、當場己經實施的。

3、敲詐勒索罪行爲人並不擄走被害人予以隱藏控制,而綁架罪則要將被害人擄走加以隱藏、控制。另外,如果行爲人以並不存在的綁架行爲欺騙威嚇某人不是當場交付財物的,既不應以敲詐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綁架定罪,而應以詐騙罪論處。如欺騙威嚇某人當場交出財物,而威嚇的內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爲內容的,則應以搶劫罪論處,如威嚇的內容是以揭露隱私等,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二、綁架罪是如何判刑的

1、綁架罪怎麼判刑

關於綁架罪怎麼處罰,綁架罪判幾年這個問題,我國刑法中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犯綁架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綁架有其它加重情節時判刑

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綁架行爲的同時又實施了其它犯罪行爲,即出現了綁架罪的加重情節。那麼,當出現這些加重情節時該如何處罰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爲,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爲。

(2)“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爲。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故意殺人行爲的,被綁架罪所包容,法律規定此種情形不再單獨定罪。但是如果實施強姦等行爲的,則應實行數罪併罰的方法進行處罰。也就是說如果行爲人在實施綁架行爲的同時還實施了強姦的行爲,則會根據具體情況按照刑法第七十或者七十一條的規定進行數罪併罰。由於這種行爲非常嚴重,因此,法律規定在綁架之後又實施強姦行爲的,最高甚至可能會被判處死刑。

透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綁架罪與敲詐勒索罪雖然有相似的地方,但它們在實質上是有很大差異的,它們是兩個不同的罪名。而罪名不同,它的量刑也會有所不同。因此,當您或者是您的親屬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但又不知道到觸犯了什麼罪時,建議您最好是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幫您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