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掘古墓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盜掘古墓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盜掘古墓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我國具有豐富的文物,其中相當部分是舉世公認的珍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爲不但造成文物的嚴重流失,而且使許多文物因失去保護而喪失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有的甚至造成文物的直接毀壞,因而這種行爲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其中古文化遺址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築等,古墓葬包括皇 帝陵墓、革 命烈士墓等。如果行爲侵犯的不是上述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而是其他有關文物的,不構成本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爲,所謂盜掘,既不同於單純的盜竊行爲,也不同於對文物的破壞行爲,它是指未經國家文化主管部門批准的私自掘取行爲,其行爲方式有的是祕密的,有的是明火執仗公開進行掘取;有的是單個人實施,有的則多人合夥甚至聚衆實施。

本罪屬於行爲犯而不是結果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行爲就已構成本罪,至於是否造成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的結果,只對確定本罪適用的法定刑有意義。在實踐中,雖然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爲一般都會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造成嚴重破壞,但也有些行爲確未使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受到嚴重破壞,對此不能認爲不構成犯罪或只構成犯罪預備或犯罪未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能否構成本罪主體,法律無明文規定,根據其他有關對單位犯罪的法律規定來理解,如果本罪是在單位名義組織策劃下實施的,可以對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而不宜對單位直接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而且一般具有非法佔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中文物的目的。本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理論上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只要行爲人的盜掘行爲出於故意,其對盜竊的對象是否屬於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文物即使是不確定的,也可以構成本罪。因而本罪可以由間接故意構成。

二、盜掘古墓罪怎麼處罰

盜掘古墓罪既遂會被追究以下刑事責任:

1、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盜掘古墓造成嚴重損失等法定情節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掘古墓葬罪屬行爲犯,只要被告人實施了盜掘古墓葬的行爲,就構成盜掘古墓葬罪。所謂盜掘,是指未經文物保護部門批准私自挖掘。而挖掘行爲應該理解爲具有目標性的實行行爲。事實上,探墓,是一種尋找行爲,能否找到古墓葬是不確定的,所以探墓行爲,實際上還是爲犯罪準備條件。在探尋到古墓葬之後,進行盜挖,纔是犯罪的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