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私藏槍支罪的定義是什麼,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私藏槍支罪的定義是什麼,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槍是軍人們的武器,也可能成爲普通人犯罪的工具,所以我國法律是不允許私藏槍支的,那麼在法律上關於非法私藏槍支罪的定義和立法標準又是怎麼規定的呢?而對於犯罪的人又有着怎樣的懲罰呢?只有瞭解相關的規定和立法標準,我們才能在知法的基礎上不去觸犯法律的界限,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罪名。該款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槍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同時,法律規定只要是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就可以構成該罪 。

一、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爲;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爲。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量刑處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爲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爲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爲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爲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爲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爲拘役刑;40發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1500發以下的,爲管制刑;1500發以上2000發以下的,爲拘役刑;2000發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爲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爲拘役刑;400發的,爲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爲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爲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爲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爲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併罰的除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爲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a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5000發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的,爲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相信大家應該清楚了非法私藏槍支罪的定義即立法標準以及懲罰標準,在法律面前我們應該保持清醒的頭腦,不能在一念之間就犯下私藏槍支、彈藥的罪行,在遇到相關的情況,我們必須及時報告警察,讓警察處理髮現的槍支彈藥,萬萬不可做出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