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在法院不認罪是否要賠償對方?

犯人在法院不認罪是否要賠償對方?

無論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涉及到一個賠償的問題,有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很好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並且積極進行賠償,不僅對受害者有益,同時對於自己的判決和量刑也是非常有好處。但是,還有這樣一羣人,他們認爲只要自己不承認所犯的錯誤,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不用賠償,那麼,犯人在法院不認罪是否要賠償對方?

根據法律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申訴。

一、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羣衆,必須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十三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四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以上就是“犯人在法院不認罪是否要賠償對方?”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判處一個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賠償,不是當事人決定的,也不是法官和律師決定的,是根據各種客觀證據和法律條款進行的判定,所以不認罪不是處理問題的辦法,只有積極賠償纔是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