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追究刑事責任是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稀有珍貴動物罪有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或者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不滿二十萬元的,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較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未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或者無法追回等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二)規定的數量標準的;

(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走私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達到本解釋附表中(一)規定的數量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或者造成該珍貴動物死亡、無法追回等情形的。

不以牟利爲目的,爲留作紀念而走私珍貴動物製品進境,數額不滿十萬元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爲犯罪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稀有珍貴動物是屬於國家重點的保護對象,也是不允許任何人進行傷害,如果存在非法的走私行爲那麼必定就會承擔法律的責任,一般在處罰的時候也會按照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決,所涉及到的情況比較嚴重,那麼所存在的刑法就會越重,一般最高者可以達到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