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哪個重

一、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哪個重?

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哪個重

1、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沒有可比性,是兩種不同的判罰方式。

2、擇一重罪處罰,是因爲嫌疑人屬於想象競合和牽連犯,想象競合是指一個行爲觸犯了數個罪名的情況,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爲或結果行爲,與目的行爲或原因行爲分別初犯不同罪名的情況。

3、數罪併罰應當遵守以下三個條件:

1)必須一人犯有數罪。這是數罪併罰的前提條件,如果一個人的行爲不構成數罪,就談不上對數罪實行合併處罰。

2)一個人所犯的數罪,必須是指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還有未經處理的漏罪,或者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這三種情況下的數罪,才能實行數罪併罰。

3)數罪併罰不是對犯罪分子數個罪簡單地加重處罰,而是先對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別定罪處罰,然後再根據數罪併罰原則,決定該犯罪分子應執行的刑罰。

二、數罪併罰的刑期怎麼計算?

1、數罪中有一罪被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2、數刑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刑期。

3、數罪併罰管制最高不超過三年,拘役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不超過二十年。這是數罪併罰最高執行刑期的規定,如數罪都被判處管制,總和管制達到五年,但最高執行刑期不超過三年,也就是說最高執行三年管制。

三、數罪併罰的原則有哪些?

1、限制加重原則

限制加重原則中的限制,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總和刑期的限制,在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的時候,不得超過數罪的總和刑期。二是數罪併罰的法定最高限度的限制,即有期徒刑不得超過二十五年,拘役不得超過一年,管制不得超過三年。當總和刑期超過上述期限的時候,數罪併罰應當受其限制。

2、吸收原則

適用吸收原則的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1)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死刑或者最重刑爲死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死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死刑或者其他主刑。

(2)判決宣告的數個主刑中有數個無期徒刑或者最重刑爲無期徒刑的,採用吸收原則,僅執行一個無期徒刑,而不得決定執行兩個以上的無期徒刑或者其他主刑。

還有一個情形,就是附加刑也存在吸收原則。即當判處幾個沒收全部財產刑;或者判處沒收全部財產,又同時判處罰金刑的,只執行一個沒收財產。

3、併科原則

數罪併罰和擇一重罪處罰都得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來分析,就算犯罪嫌疑人有多種犯罪行爲的,可犯罪嫌疑人能主動到公安機關供述自己的這些犯罪行爲的,也應該被從輕處罰,擇一重罪處罰也是同樣的道理,從輕處罰的情節不會被忽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