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競合犯有哪些特徵?

一、法條競合犯有哪些特徵?

法條競合犯有哪些特徵?

(一)一犯罪行爲同時符合數個法條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一個犯罪行爲如果只符合一個犯罪構成自然就不存在法條競合的問題,但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行爲未必就是法條競合犯。作爲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爲所符合的數個犯罪構成在性質和罪名上應都是不同的,否則法條競合犯不成立。另外,基本犯罪構成與相應的修正的犯罪構成之間不存在法條競合,基本犯罪構成與加重犯罪構成或減輕犯罪構成之間也不屬於法條競合。

(二)數個犯罪構成之間在邏輯上的重合關係。重合關係的內涵指從屬或交叉關係。犯罪構成之間存在邏輯上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是法條競合的邏輯本質。這種重合關係源於刑法內部規定的錯綜複雜,具體體現在犯罪構成的四個要件上:在犯罪客體上表現爲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社會關係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社會關係;在犯罪主體上表現爲既適用於範圍較廣的主體也適用於範圍較小的主體。

(三)行爲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爲。這是構成法條競合犯的必要前提。“一個犯罪行爲”指行爲人基於一個犯意實施的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爲,這一行爲不論是單一的還是複合的,只要刑法分則規定了屬於某一個犯罪的構成要件,都是一個犯罪行爲,如搶劫罪中的強制行爲與取財行爲共同構成一個犯罪行爲。“一個犯意”自然包括一個犯罪故意或一個犯罪過失,但此犯意只能是單一的,複合的犯意則不構成法條競合犯。“一次危害社會的行爲”也即法條競合犯的犯罪行爲是一次性的犯罪行爲。

主觀方面的重合,主要是罪過形式的重合:主要是故意的重合,既指內容較廣的故意包括內容較單一的故意,也指一般故意包括特定故意,犯罪過失的重合則主要是行爲人應當預見的結果範圍之間的包容關係;客觀方面的重合表現在行爲方式的完全相同,行爲的複合性包括行爲的單一性,或行爲的多樣性包括了行爲的單純性。而且,只有四個基本構成要件都有彼此的從屬或交叉關係時,纔可構成法條競合犯,任何一要件不重合,就不是法條競合犯。

二、法條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什麼?

在法條競合條件下,一行爲觸犯數法條,只能適用其中的一法條定罪處罰。其選擇適用法條的原則,主要是:

(一)特殊優於一般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一般的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行爲人的具體行爲符合特殊法的要件的,適用特殊法。因爲,正是由於某種行爲具有某一方面事實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會關係,立法者纔將其制定爲特殊法,以別於一般法,並且與其特殊的危害性相適應,規定或重或輕或相同的刑罰。只有實行上述原則,才能符合和實現立法的意圖。

(二)重法優於輕法原則。特殊法與一般法競合,而前者的法定刑輕於後者,在一般情況下,仍應實行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但是,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可以實行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即適用一般法。

法條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特殊原則優於一般原則(特殊情況要優先於一般的情況);第二,從重處罰要優於從輕處罰。如一種犯罪涉及兩種法條,才採取處罰重的那一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