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有漏罪也有新罪如何處罰?

一、有漏罪也有新罪如何處罰?

罪犯有漏罪也有新罪如何處罰?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對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罪犯有漏罪或者又犯新罪的情況分別進行了規定。但對於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既有漏罪又犯新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沒有規定,對此人們主要有兩種意見:

1、先對漏罪作出判決,把所判的刑罰與前罪判決的刑罰實行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再對新罪作出判決,把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上述決定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

2、應對漏罪和新罪分別判刑實行並罰,然後再將並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與前罪判決沒有執行的刑罰重新實行並罰,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筆者認爲,第一種意見更符合立法原意。

二、在監獄服刑期間發現新罪怎麼辦?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偵查由監獄進行偵查,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應當由監獄進行偵查,偵查終結後,由監獄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

如果罪犯在監獄之外服刑的,應由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並在偵查終結後,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對於漏罪和新罪,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的規定和刑法關於數罪併罰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法院處理刑事案件,做出判決後,如果在嫌疑人服刑期間,有遺漏的罪行沒有審理或者發生新罪的,法院要併案重新審理,對於涉及的罪名根據刑法條文判決,重新犯罪的,屬於累犯,要從重處罰。作爲檢察院,應該在審判監督中去重點審查有無這樣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