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爲。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產“數額較大”,以1000元至3000元爲起點;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1萬元至3萬元爲起點。

敲詐勒索罪的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標準,也有相關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