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傳話時認罪算自首嗎?

被傳話時認罪算自首嗎?

社會之大,人之多,在我國,幾乎每天,每分鐘都在某個地方發生什麼犯罪的事情,有些人是處於主觀的故意,有些是因爲一時太過氣氛,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而爲之,有些人是過失導致的但是無論怎樣,悲劇都釀成了。有些人會害怕自己坐牢很久或者以後前途黑暗,所以選擇了自首。那麼被傳話時認罪算自首嗎

一、什麼是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

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二、被傳話時認罪算自首嗎

自動投案的時間既可以是犯罪事實發覺以前,也可以是犯罪事實被察覺之後。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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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否認罪並非自首的必要前提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到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這裏的投案,是指主動、直接將自己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之下,接受審查和裁判的行爲。依照該司法解釋去理解,被告人不躲避,對司法機關的傳喚隨叫隨到,對司法機關的人身強制措施接受而不拒絕,只是自己認爲不構成犯罪而寄希望於法院最後做出無罪的審判結果,符合投案的特徵。不躲避而隨時按司法機關意願主動置於司法機關人身控制措施之下,就應視作自動投案。

其三,投案的實質意義在於犯罪人主動將自己置於或者最終置於司法機關的合法控制之下,等候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只有這樣,纔能有效減少犯罪的危害和有利於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及時查處,這是刑法確定對自首犯從寬處罰原則的主要依據。而被告人拒不認罪對投案的這種根本作用並無影響。

被傳話時認罪算自首嗎,被傳話要看被傳的什麼話嗎,如果你承認了公安機關還沒有掌握的其他要點的話,這樣就屬於是自首,所以,自首也要分情況。一般,如果當事人在實施某一行爲時,公安機關還完全不知道,你這是去投案,那絕對是屬於自首情節的,可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