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是什麼?

一、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是什麼?

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製品罪的主體與客體要件是什麼?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前段時間也可成爲本罪主體。

(二)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9條規定: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爲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共計258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謂製品,是指對捕獲或得到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透過某種加工手段而獲得的成品和半成品,如標本、皮張和其他有極高經濟價值的動物部位、肉食等。

二、量刑標準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野生動物資源是屬於國家所有的,對於不法分子非法侵佔野生動物資源的,是屬於侵犯了國家權益的行爲,相關情況是需要由法院對其進行調查取證後,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量刑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