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首要分子必須是在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組織”作用,主要表現爲首要分子在集團犯罪中將其他犯罪分子組織在一起成爲相對固定的犯罪集團,或者在聚衆犯罪中將其他犯罪人糾集在一起進行聚衆犯罪;“策劃”作用,主要表現在爲犯罪確定目標,制定如何實施的方案和具體實施方法等;“指揮”作用,表現爲在犯罪的各個階段,指使、命令其他犯罪分子去實施犯罪活動的過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所稱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團或者聚衆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