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異地假釋怎麼辦理?

犯罪人異地假釋怎麼辦理?

一、異地假釋怎麼辦理?

異地假釋的辦理首先應該是需要提出申請的,據《刑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假釋的程序同減刑一樣,即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設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如果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可以假釋的。

辦假釋的法律程序是: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裁定予以假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刑法》

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第八十二條對於犯罪分子的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程序進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爲十年。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第八十四條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監督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准。

第八十五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爲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條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條的規定實行數罪併罰。

假釋的辦理應當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手續來完成,比如說是在異地辦理假釋,也是應當由執行機關提出用假釋建議書的,然後具體的後續的工作是由法院來確定,最終由法院判斷,決定是否能夠適用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