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多度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正當防衛多度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正當防衛的權利是我國每一位公民都具有的權利,但是絕對不允許被濫用。因爲即使身爲犯罪嫌疑人,其一些基本的權利也是同樣受我國法律所保護的。在對防衛過當的判定當中,法院通常是結合案件本身做出實際的裁決的。下面,小編就餓詳細爲大家介紹一下正當防衛多度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一、正當防衛多度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不會規定的那麼細緻,一般而言,正當防衛有個原則那就是迫使不法侵害者停止侵害所必需的,也就是說防衛者的行爲目的及程度是爲了是侵害者停止侵害。比如,對方打你一拳,馬上收手退後,這就是不法侵害已經完成,你再上去打他,就不是防衛是報復,構成鬥毆。比如,對方連續出拳打你,你爲迫使他住手,可以躲避,也可以用手擋,也可以還手使他停手,但一旦停手你也要停手。

刑法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個規定的原則也是以迫使對方停止侵害爲必要的程度的,比如對方拿刀砍你,你一棍子將他打暈,如果對方因這一下就死了,你是正當防衛,如果對方暈倒在地,你再繼續打,則是防衛過當,屬於故意殺人,要承擔刑事責任。

二、不能進行正當防衛的情形有哪些?

對下列幾種行爲,均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1)對合法行爲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合法行爲包括依照法令的行爲、執行命令的行爲、正當業務行爲等;

(2)對正當防衛行爲不能實行反防衛;

(3)對緊急避險行爲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4)對意外事件不能實行正當防衛;

(5)對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6)對過失犯罪和不作爲犯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因爲上述各種行爲,有的是正當合法行爲,有的是缺乏侵害緊迫性的行爲。

三、能否對動物進行正當防衛?

對動物侵襲的問題要作具體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論。動物的侵襲大體上有三種情況:

(1)動物的主人故意驅使動物去侵襲他人或他人財產。例如,甲唆使其訓練有素的獵犬去咬乙的家禽。在這種情況下,甲的行爲屬於不法侵害行爲,獵犬是甲毀損他人財物的工具。這時如果乙毆打獵犬,表面看來,乙是對獵犬加以反擊,但實際上受損害的仍是獵犬的主人甲,反擊獵犬,就是損害甲的財產利益。所以在這種條件下,反擊動物的侵襲是正當防衛行爲。

(2)某人的動物被別人驅使而侵襲他人或他人財產。例如,張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牽出來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傷或打死。在這種情況下,因爲打死牛並不是張三的財產,王五的行爲並不是針對不法侵害者的利益,因而,其行爲不是正當防衛。而其行爲正好與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相符。緊急避險相對正當防衛的一種重要不同就是所損害的不是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是與侵襲無關的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王五的行爲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緊急避險。

(3)某人的動物自己傷人,造成對別人的威脅或損害,結果被人打傷或打死。因爲不法侵害行爲是針對人類而言的,動物自身的行爲在刑法上談不上什麼不法侵害。因而,在這種情況下,當然不存在所謂正當防衛問題,應視爲緊急避險。

其實,防衛過當就是指在行使自己正當防衛權利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把握自己的分寸,千萬不可以把正當防衛演變成故意傷害。如果造成故意傷害的話,那麼自己本來是受害者恐怕就演變成了犯罪者,防衛過當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