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國家祕密罪中的國家祕密指哪些

泄露國家祕密罪中的國家祕密指哪些
根據2006年7月26日,公佈的《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故意使國家祕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國家祕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觸範圍,情節嚴重的行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祕密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祕密1項(件)以上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祕密2項(件)以上的;
3.泄露祕密級國家祕密3項(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泄露國家祕密,造成或將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國防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5.透過口頭、書面或者網絡等方式向公衆散佈、傳播國家祕密的;
6.利用職權指使,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祕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祕密的;
7.以牟取私利爲目的泄露國家祕密的;
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爲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祕密、情報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透過互聯網將國家祕密或者情報非法發送給境外的機構、組織、個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將國家祕密透過互聯網予以發佈,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祕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