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包括哪些行爲

犯罪預備包括哪些行爲
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犯罪預備行爲,是指爲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的行爲。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爲可以分爲兩大類:
(一)其他爲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爲。爲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爲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爲,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爲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
(二)爲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爲。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其他犯罪預備行爲可以概括爲以下幾種:
(1)爲實施犯罪事先調差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爲實施入戶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爲;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犯罪預備行爲,是指爲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