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一、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既遂刑事責任應該怎麼承擔?

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既遂刑事責任,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提供虛假證明檔案罪】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檔案,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出具證明檔案重大失實罪】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檔案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本罪與僞證罪的界限

僞證罪,是指在偵查、審判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故意做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隱瞞罪證的行爲。本罪與僞證罪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主體不同。僞造罪中的犯罪主體,是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及翻譯人員;而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從事資產評估、驗資或驗證的評估師、註冊會計師、審計師等。

(2)侵犯的客體不同,僞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工商企業的管理活動。

(3)行爲的表現方式不同,僞證罪,其行爲人行爲方式表現在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過程中、故意出具虛假的證言、鑑定結論以及翻譯檔案等。而本罪中,行爲人的行爲是在公司申請登記或公司經營的驗資、驗證過程中,所出具的虛假證明檔案也都是有關公司成立、經營等內容的。

有關人員在出具證明檔案時,應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特別是對於自己不清楚的,或者未調查認定的情況,是不可以進行證明處理的,否則造成了上述嚴重的情節的,是需要對相關人員追究規定標準的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