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險犯嗎?

一、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險犯嗎?

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險犯嗎?

根據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險犯,實際上也就從側面上說明了,只要實施的這樣一種換回的行爲有這樣的一種危險的存在的話,那麼就不需要有實際的人生的損害或者財產的損失,當然如果有這樣的一種損失的話,會有結果加重犯構成。放火罪不是行爲犯,放火罪是典型的危險犯,行爲人只要實施這些危險的行爲,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構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屬於結果加重犯。

放火罪行爲一經實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傷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財產遭受難以預料的重大損失。這種犯罪後果的嚴重性和廣泛性往往是難以預料的,甚至是行爲人自己也難以控制的。這也是放火罪同以放火方法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的本質區別。因此,可以說,並非所有的用放火方法實施的犯罪行爲都構成放火罪,關鍵是要看放火行爲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行爲人實施放火行爲,而將火勢有效地控制在較小的範圍內,沒有危害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不構成放火罪,而應根據案件具體情節,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

二、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當代社會放火的這樣一種行爲,它危害到不僅僅是一個特定人的相關的人身健康方面的安全,而且對於社會上大多數的不特定人都是一種潛在的危險,也正是因爲這樣我們國家所規定,它是屬於一種危險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