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獲取公民資訊舉報的處罰

非法獲取公民資訊舉報的處罰

騷擾電話、騷擾短信在現代社會非常常見,我們的生活中總是會遇到這些,這是因爲現代社會人們對個人隱私保護做得還不夠好,在瀏覽一些網頁和出門務工的時候,總是會留下自己的個人資料,這就使得一些機構會透過這些資訊聯繫我們,打擾到我們的生活。那非法獲取公民資訊舉報會有什麼處罰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編者備註:本條是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注意,本條有犯罪主體限制,必須是以上條文中規定的相關單位或相關單位的工作人員,這個是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主要區別點。)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資訊,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編者備註:這條纔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本條的非法獲取可以延伸得比較廣,例如使用計算機手段破解上述資訊,利用其它方式騙取上述資訊等。這點通常也是律師辯護時的發揮空間。)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獲取人和賣資料方被抓獲後都會被處罰,而且後果是非常嚴重的,所以在生活中我們不要從事這些行業,我們應該設身處地的爲他人和自己着想這樣做帶來的危害和對自己的後果。相信個人資訊泄露、非法獲得公民資訊這樣的事件會越來越少。